南京出轨调查:法定离婚事由有哪些-
来源:本站 时间:2023-10-23 浏览:156
法定离婚事由有哪些?
在现实生活中,我们都知道对于离婚的理由,都是要有法定条件的支持,同时离婚也要对彼此之间财产分割等等。那么法定离婚事由有哪些?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,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,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。 一、法定离婚事由有哪些 男女要求离婚一方,如要达到离婚目的,首先应准备离婚理由,此理由必须是法定理由。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 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 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 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 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 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 二、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: “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南京调查公司产, 归夫妻共同所有: ( 一 ) 工资、奖金; ( 二 ) 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 ( 三 ) 知识产权的收益; ( 四 )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 ( 五 )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” ; 都要进行双方的平均分割。 三、哪些情况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: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,经调解无效,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。 (一)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,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,难以治愈的。 (二)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难以共同生活的。 (三)婚前隐瞒了精神病,婚后经治不愈,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,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,久治不愈的。 (四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,未同居生活,无和好可能的。 (五)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,或其违法,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。 (六)包办、买卖婚姻,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,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,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。 (七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。 (八)一方与他人通奸,非法同居,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,无过错方起诉离婚,或过错方起诉离婚,对方不同意离婚,经批评教育、处分,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过错方又起诉离婚,确已和好可能。 (九)重婚的。 (十)一方好逸恶劳,有赌博等恶习,不履行家庭义务,屡教不改,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。 (十一)一方欺骗对方,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,骗取《结婚证》的。 (十二)受对方虐待、遗弃,或受对方亲属虐待,或虐待对方亲属,经教育不改,另一方不谅解。 (十三)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。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离婚。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离婚事由有哪些?的相关知识,根据上文介绍了法定离婚的事由,因此对于法定离婚的程序都是需要进行注意的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诉宁网,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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